提問:章烈 重慶市豐都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扎實推進共同富裕”,并對我國的分配制度作了全面說明,深化了以完善分配制度促進共同富裕政策的認識。請問,如何理解分配制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
解讀:李實 浙江大學共享與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構建收入分配的基礎性制度體系,旨在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社會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為實現共同富裕奠定制度基礎。
在近半個世紀的改革開放進程中,我國經濟實現了舉世矚目的高速增長,居民收入水平較改革開放初期增長數十倍,人民生活實現了從溫飽不足到全面小康的歷史性跨越。然而,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城鄉二元結構固化、區域發展失衡等深層次矛盾,突出表現為農村居民收入增速滯后于城鎮、東中西部發展梯度差持續擴大等問題。這些結構性矛盾長期制約著經濟可持續發展,至今尚未形成系統性解決方案,已成為掣肘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進程、影響共同富裕目標實現的關鍵障礙。從社會認知層面看,人民群眾對共同富裕的核心期待已明確指向構建更公平的分配機制——通過制度性改革顯著縮小收入差距,讓發展成果更具普惠性。為了實現更高水平的社會公平,需要從解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和收入差距過大問題入手,重點是構建起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基礎性制度體系。
構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初次分配制度
在初次分配方面,需要特別重視生產領域中分配制度建設和改革。通過制度建設,使得各種生產要素獲得公平合理的要素報酬,企業、勞動者和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更加協調,勞動報酬份額保持在一個合理水平。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重點是完善要素市場體系,讓生產要素市場不僅在資源配置方面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而且在決定要素回報方面也起到更多的作用。
首先,消除勞動力市場分割,構建競爭性定價機制。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消除就業準入、社會保障及薪酬議價中的城鄉與性別歧視,推動勞動力跨區域、跨行業自由流動。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鼓勵利潤分享、股權激勵等多元分配模式,構建勞資利益共享機制。加快勞動力市場制度建設,建成一個充分競爭、自由流動、機會均等的勞動力市場,通過法治化手段落實同工同酬原則,消除“同工不同酬”現象。
其次,矯正資本市場扭曲,激發中小微企業活力。清理針對民營資本的市場準入限制,消除所有制歧視性政策,確保民間資本平等獲取融資渠道與投資回報。通過稅收政策調節超額資本利得,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降低小微企業經營成本。浙江的發展經驗表明,民間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推手,借鑒民營經濟與產業集群協同發展經驗,以中小企業創新驅動就業擴容與收入增長,夯實共同富裕的微觀基礎。
最后,深化土地要素改革,釋放農村財產性收益。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力度,培育和發展土地市場,按照市場規律合理配置土地資源,讓農民真正擁有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獲得更高的土地收益。
加大再分配制度的調節力度
在再分配領域,要加大政府再分配的作用,制度改革的重點是提高稅收和轉移支付的調節力度。2021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明確提出,通過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政策手段的力度來調節收入分配。應該說,我國政府收入再分配的政策取向是對的,這三大收入再分配政策手段也是發達國家一直在使用并有很大成效的。一些國際比較研究結果表明,一些發達國家通過再分配的政策手段可以使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下降30%左右,有的國家甚至達到40%。相比來說,我國收入再分配政策仍有較大發揮效能的空間。
政府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力不足,一個重要方面是稅收結構的問題,即直接稅比重偏低,而間接稅比重偏高。由于直接稅具有更大的累進性,有助于縮小收入差距,而間接稅具有累退性特征,則會擴大收入差距,造成稅收難以有效調節收入差距。因此,為了提高稅收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需要提高直接稅比重,降低間接稅比重。在企業和居民稅負保持不變甚至下降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開征房產稅和遺產稅。稅收制度改革的另一項內容是改革個人所得稅,使其能夠覆蓋所有的高收入人群,而不僅僅是工薪階層,而且個人所得稅還要承擔起調節過高收入的任務。除了需要降低間接稅的比重之外,還需要改革社會保障繳費制度,按照累進制原則,使其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在政府發揮主導性作用的再分配領域,除了完善稅收制度和轉移支付制度之外,還應在以下兩個方面發力。
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現代社會中享有的公共服務數量和質量已成為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會富裕程度的重要標志,高水平高質量公共服務均等化也就成為共同富裕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從現實出發,仍需要大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特別是首先要在公共教育資源和衛生醫療資源的分配上加快均等化進度。讓農村地區能夠享有更加優質的教育資源和醫療資源,明顯縮小地域之間在人力資本積累上的差距。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的關鍵是公共資源的分配和公共財政支出的改革與調整,更多地向農村地區傾斜。
建立更加完善的“提低”制度和機制。共同富裕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實現共同富裕不能采取“殺富濟貧”的極端手段。按照這一精神,在推進共同富裕進程中,不能采取把高收入群體、高凈值人群、高水平公共服務享有者的收入、財產和公共服務水平拉下來的方式,而是要大幅度提高社會低收入群體的收入、財產和享有公共服務水平。這意味著推進共同富裕的關鍵是“提低”。而且,“提低”也有助于擴大中等收入規模。相關研究表明,我國當前中等收入人群占全國人口的1/3左右,仍處于較低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未來新增的中等收入人群是來自現在的低收入人群。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在未來幾年若能保持較高的收入增長,就會加入中等收入人群的行列??梢哉f,“提低”是為了“擴中”。
當前,我國低收入人群仍占人口多數。面對較為龐大的低收入群體,推動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務在于加速其收入提升進程。唯有當這一群體逐步邁入中等收入行列,共同富裕的社會愿景才能真正實現。針對低收入人群的幫扶需多措并舉。一方面,強化社會保障兜底功能,在現有制度基礎上加大轉移支付力度,例如提高農村養老金標準,增設困難家庭兒童營養補貼、大病人群醫療生活補助等專項救助;另一方面,激活社會力量參與,鼓勵公益組織和慈善機構通過定向捐贈、社區幫扶等方式補充政府資源,形成多元共治格局。需特別強調的是,低收入群體增收不僅依賴短期救濟,更需通過技能培訓、就業扶持等長效機制增強內生發展能力。
建立中國特色的第三次分配制度
在第三次分配領域,改革重點是破除限制和困擾社會公益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的各種體制機制因素。從現實來看,我國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建設是相對滯后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而且,第三次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和政策措施的不足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的發展,造成了第三次分配不能有效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我們不僅要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更要大力提倡先富人群帶動后富人群,投身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形成一種人人做公益、富人做慈善的社會風尚。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慈善機構的發展和壯大,使得我國的慈善事業發展步入快車道。
政府部門亟須轉變治理思維,將公益組織定位為公共服務合作伙伴而非競爭者,從“管控思維”轉向“賦能思維”,鼓勵社會組織的發展。具體而言,一方面完善精神激勵機制,通過榮譽表彰、社會影響力評價等方式強化價值認同;另一方面健全物質激勵體系,參考國際經驗實施差異化稅收抵扣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給予更高比例稅前扣除??傊?,只有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協同發力,才能構建更完善的第三次分配制度,使其在促進社會公平、縮小收入差距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